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823民初1463号之一
原告:福建紫金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工业园区同兴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66156017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井上慧友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岭山镇鸡翅岭村雅迪路3号A区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6064991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福建紫金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井上慧友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福建紫金铜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福建紫金铜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紫金铜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3元,减半收取1097元,由福建紫金铜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