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紫金铜业有限公司

福建紫金铜业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铜鑫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703执1798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紫金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铜鑫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建紫金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铜鑫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703民初59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货款本金162670.3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九年四月十八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通过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督促其履行义务。 就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未提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未提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本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703执179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