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紫金铜业有限公司

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中山TCL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民辖终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南头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5109468K。
法定代表人:王成,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TCL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同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8123764XD。
法定代表人:李书彬,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院**楼**1901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116933283H。
法定代表人:王文彪,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紫金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工业园区同兴路**信用代码913508007661560172。
法定代表人:周建辉,总经理。
原审被告: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紫金大道**信用代码91350000157987632G。
法定代表人:陈景河,董事长。
上诉人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中山TCL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紫金铜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19)闽0823民初23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中山TCL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1.两上诉人是本案的主要被告,且两上诉人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2.被上诉人属于原审被告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被上诉人起诉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缺乏司法意义和现实意义,不是本案真正被告,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1.被上诉人所追索的五张票据的出票人均为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2.被上诉人并未要求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支付义务,仅要求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且被上诉人缺乏向该公司主张票据权利的真实意图。因此,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虚假被告。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福建紫金铜业有限公司作为诉争汇票的持票人有权向背书人之一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追索权,即福建紫金铜业有限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中山TCL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志炜
审判员  童寿华
审判员  梁 源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汤影华
书记员林诗菁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