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紫金铜业有限公司

福建紫金铜业有限公司与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中山TCL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23民初2348号之一
原告:福建紫金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工业园区同兴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66156017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南头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5109468K。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山TCL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同济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8123764XD。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紫金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7987632G。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东胜区****西街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116933283H。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9层1901内1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556312216。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6年6月2日出生,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
原告福建紫金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中山TCL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原告福建紫金铜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中山TCL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福建紫金铜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中山TCL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紫金铜业有限公司撤回对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中山TCL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张兴发
审判员***
审判员蓝树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