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3101民初1000号
原告:河南省德臻酒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货站街14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见地(新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省德臻酒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德臻酒酷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德臻酒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