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星某某食品商行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12678号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营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星***食品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街道封刀岭社区广泰家园2栋101号。 经营者:***。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星***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受理。2022年9月21日,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县星***食品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