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9069号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营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芸,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县泉塘街***食品超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泉塘街道泉星社区星沙国际物流园C1栋2号101。
经营者:***。
被告:***,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余干县。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泉塘街***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受理。2022年9月27日,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县泉塘街***食品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