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6303号
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营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海之发烟酒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南大路98号。
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上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1月11日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10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请求法院撤回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103执6303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武
审 判 员 胡 益
审 判 员 向 利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执 行 员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