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泰盛化工有限公司

南京华兴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北泰盛化工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505民初541号
申请人南京华兴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晓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泰盛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涛,该公司董事长。
2016年7月18日,本院依法作出(2016)鄂0505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泰盛化工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万元。
现因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8月12日已达成调解,申请人同日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湖北泰盛化工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万元解除冻结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泰盛化工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万元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希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