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505民初357号
原告:江苏汇创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98326885M,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韦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昌华,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泰盛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75858107,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
法定代表人:田义群,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汇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泰盛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汇创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汇创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汇创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8元,减半收取1264元,由原告江苏汇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远晶
二0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柴衷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