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奇红电器有限公司与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甬慈商初字第1601号 原告:宁波奇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慈东滨海区香山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淳县太安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奇红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奇红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7060元,减半收取计4853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