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81民初2480号
原告:永安市力至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豪门御景7号楼1单元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091363447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福建华电永安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尼葛工业园北区2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158142500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永安市力至高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华电永安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受理。2019年7月12日,永安市力至高贸易有限公司以福建华电永安发电有限公司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永安市力至高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安市力至高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4元,减半收取862元,由永安市力至高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