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81民初2439号
原告:厦门厚德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二里58号303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459AU7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执业、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华电永安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燕北街道办事处兴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158142500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厚德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华电永安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日立案。厦门厚德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厚德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考虑到有关实际情况为由,而提出对福建华电永安发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厦门厚德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厚德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3元,减半收取计2356.5元,由厦门厚德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