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81民初3468号
原告:永安市瑞帛轩窗帘店,住所地永安市豪门御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2Y62HD4C。
经营者:***,女,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安市天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华电永安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尼葛工业园北区2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158142500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永安市瑞帛轩窗帘店与被告福建华电永安发电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永安市瑞帛轩窗帘店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安市瑞帛轩窗帘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永安市瑞帛轩窗帘店负担。
审判员李琴琴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