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81民初2423号
原告:北京西玛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滨河西里小区32号楼1层32-1号1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6012652X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华电永安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尼葛工业园北区2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158142500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西玛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华电永安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受理。因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北京西玛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西玛特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西玛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北京西玛特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