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远景钨业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上海美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远景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422民初1190号
原告上海美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劳动路158号1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衡阳远景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南县花桥镇川口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受理原告上海美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远景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美矿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4元,减半收取1122元,由原告上海美矿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黄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