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民初279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基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9号9-1-11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5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基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二审作出(2021)苏05民终2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解除保全申请人***基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存款160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已经生效,解除保全申请人***基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生效判决履行了付款义务,故应当解除对***基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基物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