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某某基物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2659号
申请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苏州市金门路818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发,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基物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负责人:***。
被保全人:江苏永基城市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保全人***基物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永基城市服务集团股份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基物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永基城市服务集团股份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6158.2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基物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永基城市服务集团股份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6158.2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章 勤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丁好好
书 记 员 罗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