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303民初3719号
原告***,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青云,湖北大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虹源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武昌区红巷37号捷税宝众创空间B区401-3-4(工位)。
法定代表人王红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汉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明珠北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杨仕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虹源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湖北汉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9元,减半收取159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明森
人民陪审员 史晓燕
人民陪审员 卢 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庆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