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汉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虹源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民辖终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虹源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红巷**捷税宝众创空间**401-3-4(工位)。
法定代表人:王红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原审被告:湖北汉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明珠北街**
法定代表人:杨仕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虹源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汉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20)鄂1303民初371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北虹源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文理解释和最高法的立法精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若涉及到不动产物权纠纷,应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若不涉及物权纠纷,则应按照合同纠纷管辖,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本案属于债权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上诉人从未与原告发生合同关系,上诉人聘用的技术员黄金刚系原告***的女婿,黄金刚利用手中保管的项目部公章与原告合谋签订所谓合同,上诉人根本不知情,该合同根本不存在且没有实际履行。据此,此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湖北汉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一审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违约金,该债权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不动产即涉案工程位于随州市曾都区,故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湖北虹源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该辩解理由应在实体审理中进行审查,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
综上,上诉人湖北虹源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琼
审 判 员  汪 莉
审 判 员  熊 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姚茜茜
书 记 员  庞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