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汉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随县某某劳页岩砖厂、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随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13民终12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县***劳页岩砖厂,住所地随县厉山镇勤劳村**。
投资人:沈茂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湖北正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随县供电公司,住所地随县新城区振兴路。
负责人:杨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越,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汉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明珠北街**。
法定代表人:杨仕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鹏(杨坡之父),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随县,现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玉红(杨坡之母),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随县,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坡之妻),女,199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随州市曾都区,住址同上。
上列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民,随县唐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随县***劳页岩砖厂(以下简称勤劳砖厂)、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随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随县供电公司)、湖北汉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东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鹏、潘玉红、***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9)鄂1321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勤劳砖厂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勤劳砖厂不承担赔偿责任;2.诉讼费用勤劳砖厂不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江友才明知货厢挡板距高压线仅十几公分,在没有弄清楚高压线是否带电的情况下,安排受害人杨坡驾驶拖拉废铁车辆通行,属于过度自信,放任损害结果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二、一审判决勤劳砖厂承担责任没有依据。2018年7月,勤劳砖厂被责令关停,变压器等用电设施被拆除,厂房被拆除,土地被复垦。勤劳砖厂的供电合同已经被供电公司单方解除。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勤劳砖厂对线路无管理义务,供电部门在应终止的线路上供电,存在明显过错。杨坡驾驶车辆所载废铁超高,驾驶时未注意安全和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其过错明显。江友才作为雇主,安排杨坡运输时已经发现上述问题,仍然让杨坡驾驶,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随县供电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改判驳回对随县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1.案涉线路产权人、经营者均为勤劳砖厂。2.案涉线路的维护责任由勤劳砖厂承担。《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户专用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用户维护管理或者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用户专用性质,但不在公用变电站内的供电设施,由用户运行维护管理。如用户运行维护管理确有困难,可与供电企业协商,就委托供电企业代为运行维护管理有关事项签订协议。”第四十七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5.产权属于用户且由用户运行维护的线路,以公用线路分支杆或专用线路接引的公用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专用线路第一基电杆属用户。”据此,涉案供电线路的运行、维护、管理职责由勤劳砖厂承担。3.根据《高压供用电合同》第二十四条第2款约定,涉案线路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勤劳砖厂承担。4.《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高压供用电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根据上述部门规章及合同约定,案涉线路产权人为勤劳砖厂,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二、供电线路高度符合规定。1.鉴定意见不能证明事发时线路高度。货车自身高度超过3.9米,如果按鉴定意见电线高度为3.86米,车辆在进砖厂装货前,就会与电线发生剐蹭。根据江友才的陈述,车辆进入时距离电线高度还有十几公分,由此可见,鉴定载明的电线高度3.86米,与事发前的高度不符。2.鉴定载明车载废铁最高点距地高约4.49米,公证书载明电线离地高度5.68米,故涉案电线事发前离地高度至少在5米上。货物超高且没有被固定,事发后会发生货物实际高度低于事发前的高度情况。三、一审认定事发原因错误。1.随县供电公司对变压器进行拆除,暂停企业生产用电,但不意味着停止供电。双方没有解除供电合同,故供电符合约定。2.随县供电公司没有告知勤劳砖厂线路已经断电。3.江友才、杨坡没有询问勤劳砖厂线路是否带电。四、触电事故系故意造成。1.江友才明知车辆经过电线会发生剐蹭,却仍然让杨坡驾驶车辆行使,二人对事发系主观故意。2.货车装载废铁,江友才、杨坡应当知晓废铁与电线解除会发生事故。3.江友才、杨坡超载运输,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汉东电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改判驳回对汉东电力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遗漏当事人,应发回重审。涉案线路的委托建设单位、施工相关资料图纸的提供者均为随州市曾都区宏发综合建材厂。汉东电力公司按图纸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不应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应追加随州市曾都区宏发综合建材厂作为当事人。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水库堤坝电线杆的距离安装不符合规定,不是汉东电力公司造成的。根据汉东电力公司与随州市曾都区宏发综合建材厂签订的《用电报装工程施工协议》第二条“随州市曾都区宏发综合建材厂负责用电报装工程中的土建工程的建设,包括办理相关的手续”及第三条第二款“汉东电力公司负责从10KV尚61砖厂支线37#杆T接电源至抵押配电柜出线端子间设备供货和安装调试工作”的约定,涉案电线杆的土建工程即电线杆的架设工程并非由汉东电力公司施工,而是由随州市曾都区宏发综合建材厂自行建设。工程完工后至事故发生有十二年,不排除产权人进行修整、改动。根据随县供电公司提供的证据,事发地点道路在案发前被垫高。2.一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错误。没有证据表明纠纷系相关材料问题导致。汉东电力公司并非涉案电线杆土建工程的承包人,事故发生不是汉东电力公司造成的。即使汉东电力公司是承包人,但由于随州市曾都区宏发综合建材厂提供的设计缺陷造成的损失,不应由汉东电力公司承担。三、一审法院认定随州市宏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未清算错误。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该公司也提交了清算资料并经工商部门核实后进行注销登记。汉东电力公司作为股东不应承担责任。
勤劳砖厂对随县供电公司、汉东电力公司的上诉辩称:意见同勤劳砖厂的上诉意见。勤劳砖厂与原湖北省电力公司随州供电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电合同中有关产权界限的约定,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应当无效。
随县供电公司对勤劳砖厂的上诉辩称:意见同随县供电公司的上诉意见。涉案线路系专门供给勤劳砖厂的专线。随县供电公司虽按政府要求拆除变压器和中止供电,但勤劳砖厂未要求终止供电合同。勤劳砖厂仍有权要求恢复生产,通过要求随县供电公司加装变压器恢复供电。勤劳砖厂没有收到随县供电公司终止合同的通知,随县公司为履约没有切断高压线供电。
随县供电公司对汉东电力公司的上诉无异议。
汉东电力公司对勤劳砖厂的上诉辩称:第一,勤劳砖厂作为涉案线路的产权人,应当对线路安全负责;勤劳砖厂明知线路带电,却对受害人及其雇主进行错误引导,导致事故发生。第二,勤劳砖厂承接了随州市曾都区宏发综合建材厂的产权,根据该厂签订的用电报装工程施工协议,约定该厂负责用电报装工程的土建。故施工单位不负责电线杆的栽种。
汉东电力公司对随县供电公司的上诉无异议。
杨鹏、潘玉红、***辩称: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江友才让杨坡驾驶货车到勤劳砖厂装载废铁。货车经过高压线时,江友才发现货车箱挡板距高压线只有十几公分,便询问勤劳砖厂投资人妻子,其告诉江友才变压器被拆除,没有高压电,后江友才安排车辆通行并装货。二、涉案线路不符合安装标准,是导致事发的重要原因。事发后,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线路距地面最低点为3.86米,杆距为84米,均不符合安装规定。三、随县供电公司是高压线的持有者、控制者,对涉案高压线拆除变压器后对废弃电线未断电,严重失职,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勤劳砖厂作为高压线路经营者,没有了解高压线路是否断电,贸然告知高压线路无电,存在过错。随州市宏源电力有限公司架设的线路不符合相关规范,汉东电力公司作为该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在未经清算的情况下注销,汉东电力公司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杨鹏、潘玉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一审被告赔偿杨鹏、潘玉红、***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精神抚慰金769380.5元;2.依法判决一审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8年7月,随县厉山镇人民政府接到环保督察任务后,欲关停勤劳砖厂,在向随县人民政府申请获准后,厉山镇人民政府安排厉山供电所拆除了勤劳砖厂的供电变压器。勤劳砖厂在收到政府关停通知后关停,因有废铁出售,便多次联系曾都区友才废旧品经营部的经营者江友才。2019年10月1日,江友才让杨坡驾驶鄂F×××**号(系江友才购买的二手车,暂未办理过户手续)重型仓栅式货车到勤劳砖厂装载废铁。货车经过水库堤上的高压线时,江友才发现货车货箱挡板距高压线仅十几公分,便向勤劳砖厂询问相关情况,勤劳砖厂投资人沈茂坤之妻遂告知江友才变压器已被供电部门拆除,高压线无电,后江友才安排车辆通行并装货。17时20分许,杨坡装载废铁完毕后先行独自驾驶车辆沿通村公路由勤劳八组往随县新县城方向行驶,当行至小水库附近处时,货车装载的废铁与上方的高压线碰触。几分钟后,江友才在勤劳砖厂清场完毕到达水库时,发现车辆停靠,后发现杨坡倒在驾驶室左侧第一排轮子下面,所穿衣服已被烧光,车辆左前轮仍在燃烧。线路断电后,江友才、张伦(案外人)将杨坡身上的火扑灭,抬到车后路边上对杨坡进行施救,并迅速拨打120、110,120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时,杨坡已无生命迹象。同年10月6日,随县公安局厉山派出所出具《杨坡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证实杨坡死因排除他人故意行为所致,系所驾车辆所载废铁碰触电线后意外触电身亡。
2019年10月6日,经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19】痕鉴字SZ第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载明:“三、鉴定过程鉴定依据1、检验货车:驾驶室内器件及内饰完好,未检见燃烧残留痕迹;货车货箱后载废铁,其废铁最高点距地高约为4.49m,在距地高约3.9m-4.09m之间废铁上表面课件多处电击灼烧熔点,表层物质剥落。2、勘查事故现场:事故现场电线最低点距地高约3.86m,其最低点所属的电线多处可见电击灼烧熔点。四、分析说明根据对货车的痕迹检验及现场勘查情况分析:货车货箱后载废铁的电击灼烧受损痕迹与事故现场电线的电击灼烧受损痕迹,在距地高度和形态上相符,符合造痕客体与承痕客体的对应关系特征,由此说明,事故发生时,货车货箱后载废铁与事故现场电线发生接触。五、鉴定意见事故发生时,“鄂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货箱后载废铁与事故现场电线发生接触。2019年11月14日,随县供电公司以“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所进行的高度测量,系对事故发生后高压线路高度进行的测量,与事故前高度出入很大,涉案高压线路被鄂F×××**号货车拉扯,以致线路两端的电线杆被拉倾斜,线路从绷紧水平线变成下垂的弧线”为由,向一审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同时,随县供电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载明“经实地测量勤劳砖厂前面供电公司所架的电线离地高度为:5.68米”,经对比公证书后载的照片,事发时共三根电线,因其中一根电线已断,实地测量的实际是剩余两根的电线距地高度。在双方当事人均在现场的情况下,实地测量水库堤坝上电线杆距离为84米。
2007年11月26日,宏发建材厂(甲方)因用电需要,需新增160KVA变压器一台,故与随州市宏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尚市分公司(乙方)签订《用电报装工程施工协议》,主要约定:1、甲方向乙方提供用电负荷的分布、设备安装位置、用电报装工程的设计图纸,并负责土建工程建设。2、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图纸进行设计施工,并在15天内施工完毕。3、乙方在施工期间,接受随州供电公司用电部门实施的中间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和需改进的地方,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4、工程完毕后,经甲乙双方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乙方将有关资料移交甲方,由甲方向随州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再次验收,直至合格。2007年12月9日,随州市宏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尚市分公司向原曾都区供电公司尚市供电所提交《用电业扩工程竣工报告》并获准。随州市宏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有电力经营开发、电力工程承包,其股东为汉东电力公司,2018年10月16日,随州市宏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并在报纸上刊登清算公告。
2013年6月18日,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随州供电公司与勤劳砖厂的投资人沈茂坤签订《高压供电合同》,对供用电基本情况、双方义务等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第七条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处载明:“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炎帝变电站10KV炎54城区I回建明支线22#杆T接跳线处,跳线属于用电人。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于供电人,分界点负荷测产权属于用电人。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
杨坡出生于1995年11月10日,并于2007年9月-2010年6月就读于随州市曾都区北郊五眼桥中学。2013年初,杨鹏及妻子潘玉红购买了随州市曾都区北郊办事处八里岔社区保温材料厂的住房,长子杨坡、次子杨浩霖随之居住在此。2019年1月9日,杨坡购买了湖北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随园嘉墅小区的住房一套,并缴纳了房屋维修基金。2019年4月26日,杨坡与***登记结婚。2019年8月,杨坡受雇到江友才经营的曾都区友才废旧品经营部从事货车驾驶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4000元。2019年12月12日,一审原告提交《放弃承诺书》,明示放弃曾都区友才废旧品经营部(江友才)在本案中应承担赔偿的份额。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系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案件,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各方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其责任比例应如何确定?一审原告诉请的损失应如何确定?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评析如下:
一、各方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本案侵权责任比例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关于随县供电公司及勤劳砖厂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高压触电侵权应由“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本案造成高压触电损害的原因是受害人杨坡接触到带有高压电的输电线路或供电设施,但造成电击伤害的危险源,是输电线路或供电设施上的高压电,而不是输电线路或供电设施本身,仅有输电线路或供电设施而没有高压电不会造成本案的高压触电损害。另一方面,高压电是通过输电线路或供电设施作为载体而造成损害,没有输电线路或供电设施,高压电流无法输送,也不会造成高压触电损害。故本案“经营者”既可能是高压电能的经营者,也可能是输电线路或供电设施的经营者。只要高压电的经营者或输电线路、供电设施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与受害人杨坡遭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高压电的经营者或输电线路、供电设施的经营者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随县供电公司负责电能的供应,输送电能,并对其使用过程进行安全管理,是高压电能的经营者,勤劳砖厂利用供电设施从事生产经营,虽然在第三方干预下由随县供电公司强行断电并拆除部分供电设施,但作为用电人,亦是涉案供电设施的经营者。
关于曾都区友才废旧品经营部(江友才)、杨坡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引起的雇员人身损害,雇主江友才在发现车辆距高压线仅相距十几公分后,虽询问了线路是否带电,但未向专业人员反复确认,在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没有排除危险的情况下,装载货物时仍指示他人超高装载,且未派人随车前行,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杨坡作为货车司机,应当知晓货车超高在路过输电线路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仍忽视自身安全独自驾驶,导致被高压电击后死亡,其自身也存在过失。
关于涉案线路产权对本案是否产生影响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勤劳砖厂与随县供电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电合同虽明确了产权和管理责任,但该合同只约束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其依据的是部门规章《供电营业规则》,其法律效力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应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受害人杨坡接触到带有高压电的供电线路而致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在经营者随县供电公司和勤劳砖厂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应承担无过失的侵权责任,而不论电击事故的输电线路的产权归谁所有,故对随县供电公司以不是线路产权人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论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汉东电力公司是否应当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的问题。宏发建材厂因用电需要,与随州市宏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尚市分公司签订了《用电报装工程施工协议》,双方系建设工程合同关系。随州市宏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尚市分公司认为其在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按照项目图纸及施工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并经过了供电部门的验收,现一审原告以水库堤坝上电线杆架设不符规定为由要求承揽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一审法院认为,随州市宏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尚市分公司虽称按照图纸施工,但其作为专营电力经营开发、电力工程承包的公司,在承包了高压线路架设工程后未按照行业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在施工中电线杆间距过大,导致高压线路垂度过低,线路最低垂点距地面高度不符合规范要求,是本案事故发生的另一潜在原因,其作为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随州市宏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虽办理注销登记且刊登了清算公告,但在一审庭审中,并未举证证实已按照法律规定对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其股东汉东电力公司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对汉东电力公司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的辩论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对随县供电公司和汉东电力公司辩称关于涉案高压线路距地实际高度符合规定故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同于其他的触电人身损害责任案件,造成本案悲剧的原因之一是勤劳砖厂、曾都区友才废旧品经营部(江友才)、受害人杨坡均轻信变压器拆除后高压线路无高压电通过,涉案线路无危险性,即使车辆所载货物与高压线路接触也不会造成损害结果,故而麻痹大意放任了结果的发生。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因客观事实不能再复原,涉案电线在事故发生时不排除受到废铁拉扯的可能性并在事故发生后因断电被掐断,故一审法院已无法穷究事件原委、查明本次事故发生时高压线路距地的准确距离,一审法院作出的判断亦是基于法律认知所作出的推断。结合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废铁最高点距地高约为4.49m,在距地高约3.9m-4.09m之间废铁上表面课件多处电击灼烧熔点,表层物质剥落;事故现场电线最低点距地高约3.86m,其最低点所属的电线多处可见电击灼烧熔点”,及货车经过水库堤上的高压线时,江友才发现货车货箱挡板距高压线仅十几公分,向勤劳砖厂询问相关情况等,一审法院对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随县供电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系剩余两根的电线距地高度,而非杨坡遭受侵害时所接触的高压电线,且未标注是电线杆处的高度还是电线垂度最低处电线距地高度,同时三根高压电线垂度存在差异性,随县供电公司答辩称涉案高压电线距地5.68米与客观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相关当事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比例划分的问题。本案系“多因一果”引发的人身损害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随县供电公司、勤劳砖厂作为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均应在各自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案高压线路架设在本案事故发生前,随县供电公司虽在第三人的干预下将勤劳砖厂变压器强制拆卸,但危险源即高压电并未切断,且对该措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向勤劳砖厂释明,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的过错;勤劳砖厂在通知江友才开车拖取废铁时,也未向供电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了解高压电是否会随变压器的拆除随之切断的情况,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考虑随县供电公司是危险源高压电的持有者、控制者并主要由此获得主要利益,应当在拆除变压器后对废弃线路应予断电而未断电,对涉案高压线路未尽充分的管理职责,其应承担相对较多的责任份额,酌定为60%;随州市宏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架设线路不符合相关规范,酌定为10%,其责任由汉东电力公司承担;勤劳砖厂被强制断电,其应承担相对较少的责任份额,酌定为10%;江友才作为雇主在货车装载超高的情况下、未认真核实线路是否真正有电,在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装载货物超高且让杨坡独自驾车行驶,应在过失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酌定其责任份额为15%;杨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潜在危险而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失,酌定其责任份额为5%。
二、一审原告诉请的损失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受害人杨坡虽系农村户口,但自2013年便随其父亲居住在随州市城区,且在随州城区购买了住房,本案事故前受雇于曾都区友才废旧品经营部(江友才)从事货车驾驶工作,其居住地、经济来源地、生活消费地均为城镇,一审原告诉请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计算。经核实,一审原告诉请的损失有:1、丧葬费。参照2019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年)60561元”的标准,一审原告诉请的丧葬费为60561元/年÷2=30280.5元,予以支持。2、死亡赔偿金。参照2019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34455元”的标准计算20年,即689100元。3、精神抚慰金。对一审原告诉请的精神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本案实际情况,酌定为随县供电公司承担30000元、汉东电力公司承担5000元、勤劳砖厂承担5000元、曾都区友才废旧品经营部(江友才)承担10000元。
一审原告提交放弃承诺书,已自愿放弃曾都区友才废旧品经营部(江友才)的赔偿责任,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予以支持。结合上述论述,因一审原告的经济损失总数额为死亡赔偿金689100元、丧葬费30280.5元共计719380.5元,故随县供电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经济损失719380.5元×60%=431628.3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汉东电力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经济损失719380.5元×10%=71938.05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勤劳砖厂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经济损失719380.5元×10%=71938.05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一、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随县供电公司赔付杨鹏、潘玉红、***经济损失431628.3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湖北汉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赔付杨鹏、潘玉红、***经济损失71938.05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随县***劳页岩砖厂赔付杨鹏、潘玉红、***经济损失71938.05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二、驳回杨鹏、潘玉红、***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履行完毕。执行款汇入随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开户行:农行随县支行营业部;户名:随县人民法院;账号:17×××29。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计1970元,由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随县供电公司负担1182元、由湖北汉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97元、由随县***劳页岩砖厂负担197元、由杨鹏、潘红玉、***负担394元。
经审理查明,勤劳砖厂与原湖北省电力公司随州供电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其第七条约定:“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炎帝变电站10KV炎54城区I回建明支线22#杆T接跳线处,跳线属于用电人。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以文字和附图表述,详见《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二);如二者不符,以文字为准。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人。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事发电线属于勤劳砖厂的产权。
一审认定的事实中“江友才发现货车货箱挡板距高压线仅十几公分,便向勤劳砖厂询问相关情况,勤劳砖厂投资人沈茂坤之妻遂告知江友才变压器已被供电部门拆除,高压线无电”的内容,无充足证据证明,二审不予认定。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针对二审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涉案线路的产权归属。根据勤劳砖厂与原湖北省电力公司随州供电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以及随县供电公司二审提供的照片等证据,显示双方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在22#杆处,故事发电线属于勤劳砖厂的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1996年10月8日施行)第四十七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1.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2.10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3.35千伏及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4.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分界点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5.产权属于用户且由用户运行维护的线路,以公用线路分支杆或专用线路接引的公用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专用线路第一基电杆属用户。在电气上的具体分界点,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本院认为,上述《供电营业规则》系部门规章,并非法律、行政法规,故不能以上述合同中产权分界点的约定违反《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为由认定该约定无效。
关于勤劳砖厂责任问题。勤劳砖厂系事发线路产权人,在政府责令其关停厂房后,应当雇请专业公司将该线路拆除但其未履行上述义务,对本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和责任。
关于随县供电公司责任问题。首先,涉案高压线路架设在本案事故发生前,随县供电公司虽按政府要求将勤劳砖厂变压器强制拆卸,但危险源即高压电并未切断,故其没有完全履行职责,且其对该措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向勤劳砖厂告知,其不作为是本事故发生的根源。第二,虽然涉案线路为勤劳砖厂的产权,但政府已经责令随县供电公司停止向该砖厂供电。随县供电公司虽拆除变压器,但未按政府要求对涉案线路停止供电。第三,就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比《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系上位法和新法,应当优先适用。供用电合同中责任划分的约定,也不能违反侵权责任法规定。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据此,在政府要求随县供电公司对勤劳砖厂停止供电后,随县供电公司仍对该高压线路供电,其作为该高压线路供电者,即该线路的经营者,不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故应当承担责任。第五,根据上述规定,随县供电公司应当对其供电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没有证明,故应承担不利后果。第六,涉案线路因本事故被挂断,但与其平行的两根电线完好无损。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线路距地面最低点为3.86米。该最低点是与被挂断线路平行的两根电线的最低点。本院认为,上述鉴定意见是事发后,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处理本事故过程中,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于2019年10月4日勘查现场后作出的,鉴定程序合法,应予采信。随县供电公司自行申请公证处于2019年11月15日查看现场后作出的公证书,距事发时间较长,公证时又未对涉案线路在事故后是否被调整高度予以审查,公证的线路高度又与上述鉴定意见内容不一致,故不予采信。据此,可以认定与被挂断的线路平行的线路高度为3.86米,被挂断的线路也可以据此认定为3.86米,显然低于安全高度。综上,被挂断的线路高度不符合安全规定,随县供电公司未按照政府要求对涉案线路断电,故对事故发生具有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关于汉东电力公司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2005年6月1日实施)第9.04规定,空旷地段10kv的配电线路的档距为60-100m,据此,涉案线路的档距为84米,符合该规定。一审法院以涉案线路杆距不符合规定为由认定汉东电力公司承担责任错误,应予纠正。此外,涉案线路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多年,不排除建成后被垫高的可能,不能以涉案线路高度不达标为由认定汉东电力公司应承担责任。
关于曾都区友才废旧品经营部(江友才)的责任。江友才作为接受杨坡劳务的人,在货车装载超高的情况下未认真核实线路是否真正有电,在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装载货物超高且让杨坡独自驾车行驶,对事故发生有较大过错。
关于杨坡的责任。杨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货车装载超高且路过高压电线的情况下,应当预见到潜在危险而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
关于责任比例。一审确定随县供电公司、勤劳砖厂承担的责任比例正确。一审确定的因杨坡的过错而自负的责任比例正确。一审确定江友才承担15%的责任比例偏低,本院确定其承担25%的比例,因一审原告放弃对其诉讼请求,故本院对此不予判决。
综上,随县供电公司、勤劳砖厂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汉东电力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9)鄂1321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
二、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随县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杨鹏、潘玉红、***经济损失431628.3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
三、随县***劳页岩砖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杨鹏、潘玉红、***经济损失71938.05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四、驳回杨鹏、潘玉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执行款汇入随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开户行:农行随县支行营业部;户名:随县人民法院;账号:17×××2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计1970元,由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随县供电公司负担1182元,随县***劳页岩砖厂负担197元,杨鹏、潘红玉、***负担5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47元,由随县***劳页岩砖厂负担569元,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随县供电公司负担2608元,杨鹏、潘红玉、***负担5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俊利
审判员  周 鑫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曼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