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中铭科技有限公司

曲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302执3264号 申请执行人曲***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0522005499。 住所:云南省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工业园区靖阳路人民公社6社。 法定代表人巫和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99647823J。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的(2017)云0302民初4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447532.38元及利息,诉讼费20538.00元,执行费1708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其名下无房产、无车辆,银行存款约3079696.47元,但均被其他多家法院优先冻结,冻结额度约700000000.00元。我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建国门支行账号为69×××02的账户。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涉及多家法院多个执行案件,且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8)云0302执32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陈 明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金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