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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81民初6462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 被告:***,男,43岁,汉族,住宿迁市。 被告:江苏花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花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林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