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花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花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756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恒业分子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光大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花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恒业分子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花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沪0120民初75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上海恒业分子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双方和解,申请撤诉为由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江苏花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