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5353号
原告:***,女,199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花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南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花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