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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苏花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5353号 原告:***,女,199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花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南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花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