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花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花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民申7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臧其军,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花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南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前,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销售经理,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公司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臧其军因与被申请人江苏花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7)苏0381民初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臧其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马伯亚
审判员***
审判员杜有刚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魏琪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