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81民初6462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戴强,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
被告:**,男,43岁,汉族,住宿迁市。
被告:江苏花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南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戴强、**、江苏花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林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