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花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威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花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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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721民初1102号
原告:河南威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江苏花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威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花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河南威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下和解协议,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威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河南威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