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执5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兄弟维生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724896515,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94148607D,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兄弟维生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的(2019)苏0982民初4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安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60000元及诉讼费6015元、执行费、判决确定的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价值相当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券往来款、车辆、房地产、财产性投资及收益等财产)。
二、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015元的诉讼费、执行费、判决确定的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价值相当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券往来款、车辆、房地产、财产性投资及收益等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徐 辉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宗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