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兄弟维生素有限公司

江苏兄弟维生素有限公司与杭州天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82民初5944号
原告:江苏兄弟维生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724896515,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海洋经济综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钱志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峰(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82358719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绍兴路******。
法定代表人:倪炳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兄弟维生素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天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2019年12月12日,原告江苏兄弟维生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兄弟维生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930元,减半收取3465元,由原告江苏兄弟维生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周婧
书记员管益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