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保 全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3执保22号
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县文达植物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保全申请人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靖西县文达植物产品开发有限公司(2010)桂市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申请人**与***共有一套房产位于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望州路251号6栋1**701号(面积96平方米),本院于2019年8月1日依法予以查封该房产,**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2019年8月6日网络冻结其三个银行账户(实际冻结人民币409.86元)。被申请人靖西县文达植物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多年,无银行开户和车辆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确认被申请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