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民初154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426505355,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长。
被申请人:漯河市宏程液压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MA3X92JM8D,,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乡程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淑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厂职工),男,196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告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漯河市宏程液压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苏1281民初154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漯河市宏程液压件厂名下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案现已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已按协议如期如数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人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现已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已按协议如期如数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人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漯河市宏程液压件厂银行存款23万元的冻结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漯河市宏程液压件厂银行存款23万元的冻结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