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终20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津信变频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851096H,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918号信南都市工业区五号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426505355,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戴南镇人民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四牌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长。
上诉人上海津信变频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1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津信变频器有限公司以通过其他途径依法进行权利救济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津信变频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津信变频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上海津信变频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霖
审判员 宗 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