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1民初1880号 原告: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98342447P,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南洋经济区迎宾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5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副主任,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426505355,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戴南镇人民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四牌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部长,住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将该案移送兴化市人民法院处理。2021年1月13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该案移送兴化市人民法院处理。后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494元,退还原告247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