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6032号
原告:杨**,男,1980年12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8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被告: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426505355,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杨**与被告***、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杨**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黄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