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漂塘钨业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漂塘钨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民申7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大余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漂塘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大余县左拔镇漂塘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西漂塘钨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7民终2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理由:一、原一、二审判决核定医疗费金额错误,医疗费应为13653.3元。医疗费发票证实***花费医疗费13653.3元,因本案开始认定不构成工伤,故以职工医保报销了部分医疗费,不能因职工医保报销了部分医疗费而免除被申请人的工伤保险责任,因此***的医疗费应认定为13653.3元。二、再审申请人因本案支付了一审律师费2300元、二审律师费5000元,应由被申请人承担。三、再审申请人因仲裁、诉讼误工时间较长,误工时间应再计算3~4个月。四、护理费计算标准过低。五、伙食补助费标准过低。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提出的其已在职工医保报销的医疗费应当在工伤保险赔偿、误工时间计算错误、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过低等问题均在一审、二审中提出,二审判决对上述问题做出了详细分析和充分说理,二审判决对上述问题的分析符合事实,法律依据充分,并无不妥。律师费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内容,***主张一、二审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周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