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星火狮达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星火狮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425民初676号
原告:江西星火狮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修县星火工业园星火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游孟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原告江西星火狮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江西星火狮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江西星火狮达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星火狮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7元,减半收取1013.50元,由原告江西星火狮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颜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