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民初4224号
原告: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嘴镇梓桐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01522N。
法定代表人:周明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林,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郑忠秀,女,195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郑志贵,男,193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女,194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郑忠芬,女,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郑忠群,女,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忠秀、郑志贵、***、郑忠芬、郑忠群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 凯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谢爽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