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

重庆巴国天昶科技有限公司与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民初18145号
原告:重庆巴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8KNN6L。
法定代表人:张勇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浪,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镇宇,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巴**麻柳嘴镇梓桐路**信用代码91500000621901522N。
法定代表人:王荣凯,总经理。
原告重庆巴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巴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巴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计424元,由原告重庆巴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胡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