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民终57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惠东,男,住江苏省张家港市,涟水县红尧镇黄锅甄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
法定代表人:沈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婷婷,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华,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钢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2民初12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1.确认劳动关系存在时间为2003年3月12日至2020年4月20日,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7.5万元;2.被上诉人支付2020年3月月度奖2000元,2020年4月工资(含月度奖)5379.31元;3.被上诉人支付2018年年终奖8000元、绩效奖4000元,2019年年终奖8000元、绩效奖4000元;4.被上诉人支付2018年年休假工资差额2000元,2019年年休假差额2500元,加班工资差额3万元(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份期间),2017年4月份工资300元(乱考核发现贪污问题公司包庇领导),精神赔偿5万元(妻子在被上诉人处工作被乱考核承受不了逼成××);5.被上诉人缴纳2020年4月社保及公积金,补缴2004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社保缴费基数及公积金不足部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于2003年3月份进入苏州市淮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到被上诉人处做驾驶员,因为工作表现好,于2004年10月转正,平时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参加被上诉人组织的班前会班后会安全会义务劳动等等超8小时,未支付加班工资,发放年休假加班工资也未足额,单位体检报告造假,职业病体检肺部阴影没有如实告知,单位没有依法足额缴纳社保及公积金导致个人账户基数不足,与部门领导沟通了无果,妻子笪艳被被上诉人乱考核,逼成××,医疗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工作环境不安全(到煤气区域没有给劳动者配备便携式煤气报警器到公司组劳处要求无果)没有提供劳动保护,公司乱考核出现贪污腐败问题包庇领导,种种原因导致上诉人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发送短信给领导李惠平,雷学民,何春生,沈彬等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补充,沙钢集团公司提供的刷卡记录、上班时间都是伪造的,我本人可以提供近期的刷卡时间证据。我2020年2月份每班平均加班在1小时49分,1日、2日连续加班20个小时,前后都没有安排休息。8日、9日每班加班都超过了三个小时,严重损害我的身心健康。2月份加班共计45小时,而沙钢小助手电子考勤只显示36.5小时,因此属于没有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沙钢集团公司在我离职以后将破烂的报废车更换成新车,对原来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进行了整改,但在我离职前一直没有提供安全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一直没有给我提供便携式煤气报警器。我的工作场所是一氧化碳煤气重点区域,周围有五个煤气报警器,无论是白天还是晚上,只要电炉车间生产,噪音就特别大,根本听不到煤气发出的报警声音,面对面讲话都听不清楚。工作群中同事发现煤气泄漏,提醒驾驶员绕道行驶,都能反映出厂区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煤气经常泄露。在沈春华与沙钢集团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可以看出驾驶员、调度主任都是被煤气中毒有一死一伤,原因是单位没有给他们配备便携式煤气报警器,导致煤气中毒。我多次到公司书面形式要求单位给配备便携式煤气报警器,单位一直没有提供。我驾驶车辆油缸损坏,严重漏油,车架严重变形,是由于平时超载超限导致的。主要领导违章指挥,让我驾驶报废车辆,在班前会还讲要求我们在干到5月底6月初才能换车辆。厂房钢结构严重变形,已经塌陷,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还有渣包经常沸腾,十天之内能有三四次,对我的工作环境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直到我离职前都没有整改。
沙钢集团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基本是与一审相一致的,我方答辩意见同一审意见。
***向一审起诉请求:确认与沙钢集团公司2003年3月12日至2020年4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沙钢集团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75000元、2020年3月月度奖2000元、4月工资(含月度奖)5379.31元、2018年年终奖8000元、绩效奖4000元、2019年年终奖8000元、绩效奖4000元、2018年年休假工资差额2000元、2019年年休假工资差额2500元、加班工资差额30000元(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2017年4月工资300元、精神赔偿50000元;沙钢集团公司为***缴纳2020年4月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补缴2004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不足部分。后在一审审理中***放弃关于精神赔偿的诉讼请求。
一审查明事实:2004年10月***入职沙钢集团公司,任驾驶员,沙钢集团公司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2019年7月20日,***与张家港宏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载明“乙方自愿根据本人提供的上述移动号码注册账号并使用甲方的‘收入电子查询’程序查询确认薪酬收入发放情况。如有异议,应自甲方发放之日起3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反馈甲方。如乙方未及时确认或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异议,视为认可甲方告知的薪酬栏目及发放金额”。2020年1月1日,***与宏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二)》,载明“乙方自愿按照本人注册‘沙钢小助手-收入电子查询’的移动号码(即乙方查询确认本人工资和考勤的移动号码须一致)使用甲方的‘沙钢小助手-考勤电子查询’程序查询确认月度个人出勤、休假和加班加点情况。如有异议,应自甲方公布考勤之日起5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反馈甲方。如乙方未及时确认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异议,视为认可甲方告知的考勤栏目及数据”。
***在沙钢集团公司工作至2020年4月20日,当日7:34分其向沙钢集团公司下属公司海力运输副总经理李惠平发送短信:“李总你好,我工号10011405,***。原料队驾驶员。车号30503车况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而且严重超载。我们三班驾驶员多次反映车厢,顶车厢油缸问题。从2019年底到现在还没有整改。开班前会说还要让我们再干到今年六月份。顶缸问题大约在2017年恒昌制粉水渣场地上由于顶缸断裂导致本车队驾驶员工亡事故。还有车号20001,20290,20288后挂车刹车气管都掐掉。直接导致刹车失灵。厂里不顾我们工人死活。我现拒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被迫离职。目前所有工作都已交接完毕”。当日9:41分、9:50分***分别向雷学民、沈总(沈彬)发送短信要求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理由为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未提供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要求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乱考核导致其配偶笪艳精神失常。***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请求同本案诉讼请求。2020年9月15日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2004年10月至2020年4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沙钢集团公司支付***2020年3月月度奖及4月工资6244元;对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向一审提起诉讼。
仲裁委员会庭审中,沙钢集团公司陈述***还有2020年3月月度奖、4月工资6244元尚未结算,***予以认可。***明确在本案中不再主张2018年、2019年年休假工资差额。
一、加班工资
沙钢集团公司提交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公司管理制度、学习情况登记确认表、考勤休假管理制度、考勤汇总表、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电子考勤刷卡记录、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月度考勤表、2020年2-3月考勤电子查询(载明***当月工作日延长工作时数及周末加班加点时数)、2018年4月至2020年3月个人薪酬汇总情况查询(载明每月发放加班工资数,合计39556.51元)、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工资发放单、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收入电子签收记录、2017年与2018年度加班费发放明细(合计9746元)、2019年5月、6月、9月、2020年1月加班工资发放单(分别为4167元、395元、300元、300元)、2019年度加班工资发放单(9562元,其中含年休假工资4722元)。其陈述2018年11月起公司规定加班需要经过申请;因员工每天有班前班后会,2019年1、2月按每天出勤8.5小时、2019年3月后按每天出勤9小时计算加班费;2020年实行电子考勤查询制度。
***对沙钢集团公司提交的工资发放明细汇总表、考勤记录明细汇总无异议,对2017年、2018年度加班费发放明细、2019年5月、6月、9月、2020年1月、2019年度加班工资发放单中其本人签字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打卡记录持有异议;对沙钢集团公司实行“沙钢小助手”查询程序持有异议。***提交其录制的2019年8月打卡视频、2020年2月部分上下班打卡视频及文字稿、2020年2月11日向沙钢集团公司发出的信函。视频文字稿显示其2019年8月中20天打卡时间少于9.5小时,10.3小时、10.5小时、11.2小时各一天,其余为9.5-10小时之间;2020年2月1日至2月2日连续打卡20小时等;信函主要内容为其对《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二)》有异议,认为沙钢集团公司并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劳动合同未交给劳动者等。***据此主张每日平均出勤9.5小时,每月休息约2天,要求按照2020元/月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
二、安全生产条件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针对其主张的沙钢集团公司未提供安全生产条件陈述如下:其驾驶的S30503车辆车厢变形、顶缸液压油漏油、液态渣罐装得过满、运输过程中渣包沸腾溅出、底部穿包、其未能领取到足够的口罩、20001、20290、20288挂车刹车失灵、行车吊钩断裂、有煤气泄漏风险、电炉三车间焖渣厂厂房上方钢结构梁变形。
关于S30503车辆车厢变形、顶缸液压油漏油:***提交了其拍摄的照片、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音像资料及文字稿,其中照片显示该车辆车厢存在变形现象,庭审中,***陈述“相对来说车厢变形的安全隐患要小一些”;2020年3月26日微信中另一名驾驶该车辆的驾驶员孙志兵提及“30503烧机油厉害,液压油漏了可以加,烧机油问题请明天看看”;音像资料文字稿中有***与孙志兵谈及车子漏液压油的内容。沙钢集团公司提交了报废车辆入库验收单及电脑中保存的车辆报废流程,证实沙钢集团公司已于2020年3月26日发起对该车辆进行报废处理的流程,4月7日财务核准,7月16日该车辆作为废钢被接收。
关于液态渣罐装得过满、运输过程中渣包沸腾溅出、底部穿包:***提交了其拍摄的照片、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其中照片显示渣罐几乎装满、车厢中有溅出后凝固的钢渣;微信记录中驾驶员多次反映渣包沸腾、底部穿包;黄卫星曾告知驾驶员通知调度中心解决,并因某位驾驶员在钢渣车间卸包时未下车而进行提示。沙钢集团公司提交了《超长车驾驶安全操作规程(原料运输队)》,该操作规程规定在给车辆装卸货物时,驾驶员必须主动离开驾驶室,戴好安全帽,下车后选择安全地点做好监护工作,发现装车不符规定要求及对车辆有损坏情况时,及时制止,防止发生事故;装运热渣罐车辆必须要下车做好监护,渣罐上沿的渣冷钢必须要清理干净后方可上路,杜绝抛洒,车辆途经颠簸的路段必须控制速度,缓慢通过,防止罐内的液态渣溢出,如发现道路上有钢渣抛撒,要主动下车清理,等等。
一审向沙钢集团公司原料运输队沙景组组长黄卫星、原料运输队队长沈红军进行调查。黄卫星陈述S30503报废前确实有一点液压油漏油、车厢变形情况,但变形不是很严重。该车辆已于2020年3月提交报废单,4月报废,原料运输队的工作之一是将炼钢废料的热渣运输到焖渣车间,按规定热渣不能装满渣罐,有时驾驶员来不及运输,车间会将两炉并成一炉装入渣罐,在此情形下,驾驶员可以拒绝装车;小的沸腾会导致热渣溅到车厢上,但渣罐与车辆前部之间有一层铁的挡板,不至于溅到驾驶室,装卸车均不需驾驶员负责。沈红军陈述按照公司规定,吊运渣罐时驾驶员必须离开车辆,穿戴好劳务用品(安全帽、工作服、反光背心、口罩),站在安全位置监护,平时一炉钢的废渣由一个渣罐运输,一炉钢的热渣仅能装满半渣罐,有时发生车辆故障或者其他问题,车间会将两炉热渣并成一渣罐。在这种情况下,车间会告诉驾驶员特别注意,车子要开得慢些,有时还会派人跟车;操作规程规定必须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才能运输,否则驾驶员有权拒绝运输,其实只要等渣罐冷却下来再运输就可以。如果热渣在装入渣罐之前沸腾与驾驶员无关,驾驶员是不被允许进入生产热渣的现场的。当驾驶员发现装载过满或者沸腾时,要第一时间向调度汇报,等待处理,确认安全后才能运输。热渣是高温液态物质,在往渣罐倒的过程中渣罐口一定会有附着物,操作规程规定渣罐口要由车间清理干净、驾驶员确认安全后才能运输。
一审于2021年1月12日至沙钢集团公司现场勘察并拍摄视屏,视频内容如下:运输渣罐的车从车头到车尾大约15米左右,最后面是不到两米的一个空的地方,往前是安装渣罐的位置,渣罐大约高三米左右,在车上有固定渣罐的装置;渣罐再往前是三米左右长的一段车厢,车厢和前面的车体之间有高约60分公分的钢铁挡板,挡板距驾驶室有1米左右的距离。承办人到现场时候有一辆空的渣罐车停在车间门口,据车间主任朱卫华告知这辆车正准备拉渣罐;几分钟后,施忠平驾驶一辆渣罐车回到场地(车上的渣罐是空的),施忠平将前述那辆渣罐车开到装渣罐的位置,由机械臂将渣罐安装固定到渣罐车上;施忠平将这辆刚刚搭载上渣罐的车稍微开离原位置,将其开过来的空的渣罐的车停到前述渣罐车的位置;然后施忠平将已经装好渣罐的车开到另外一个车间(焖渣车间),到达后,施忠平下车远离渣罐车,由车间的工人引导行车将渣灌丛渣罐车上取下,将热渣倾倒在一个池子里;当时该渣罐装的液态钢渣大约为渣罐1/3左右;据施忠平称一般渣罐装的热渣都是一半左右,如果装的太多,驾驶员有权拒绝运输;施忠平学习过《超长车驾驶安全操作规程》。
***认为《超长车驾驶安全操作规程》应该是其离职后形成的,其陈述之前车间墙上贴着四五百条操作规程,有时班前班后会会让员工背几条,沙钢集团公司还经常组织员工进行操作规程的考试,沙钢集团公司可以提交试卷证实***学习的内容。对视屏、黄卫星、沈红军陈述的其他有关渣罐运输内容,***未持异议。
关于20001、20290、20288挂车刹车失灵:***提交的证据未显示其曾就该问题向公司进行反映,且仲裁委员会庭审中亦未涉及。沙钢集团公司提交了2020年5月18日该三辆挂车的车辆制动测试结果,检测结论为“合格”。***认为其在职期间沙钢集团公司从未对内场车进行年检,“挂车轮胎刹车一个好的都没有”。
关于行车吊钩:***提交了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音像资料及文字稿。聊天记录中2019年12月15日***称“昨晚行车主钩断了”;文字稿记载***曾告知黄卫星行车主钩断了,“昨晚找了一付旧钩子装在行车上”,焖渣车间还用禁用的龙盘钩吊了一夜;黄卫星让***等驾驶员车子倒进去就出来。
关于煤气泄露:***陈述沙钢集团公司在室外有多处煤气管道,煤气管道周围安装了煤气报警器,有时其驾驶的车辆要停在煤气管道二三十米的地方;由于周围噪音很大,固定煤气报警器发出来的报警声音驾驶员有可能听不见,所以其要求沙钢集团公司为其配发煤气报警器,但沙钢集团公司一直没有发。***提交的前述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中,驾驶员曾提及某处发生煤气泄漏事件;音像资料文字稿中,其曾问黄卫星申请煤气报警器一事,对方回复公司认为不需要向***等驾驶员发。沙钢集团公司主张其已在作业区域设置了煤气报警装置。
关于厂房钢结构梁变形:***提交的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中,黄卫星发送落款时间为2019年9月20日《关于焖渣厂房钢结构变形的管理规定》,主要内容为焖渣厂房两号与五号池上方钢结构梁变形严重,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故要求两号池正常情况下严禁使用,五号池尽量少用或者不用;行车工严禁将行车停留在该区域,作业结束后立即离开;进入焖渣区域所有车辆,当班焖渣工负责指挥通知驾驶员,车辆避开该区域,驾驶员严禁逗留在汽车内等等。黄卫星曾在微信聊天工作群中通知“焖渣车间彩钢瓦飘下来”,要求班上人员避让。
沙钢集团公司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提交焖渣车间屋顶照片现状,证实屋顶已修好。***表示是在2020年10月修好的。
关于口罩:***陈述虽然其一直签字领取,但实际上十几年来领的口罩不超过十个;其曾经向公司举报黄卫星不发口罩的问题,公司查实后向其和另外一个职工补发了几个口罩。
关于超载:***提交的视频资料文字稿记载车辆装载四圈钢材,合计120吨左右。沙钢集团公司称视频中未能显示该现象。
其余***在庭审中未主张但其提交的证据中涉及的问题还有:沙钢集团公司向渣罐内打水、使用报废渣罐、在禁止逗留区域内检修设备。
三、其他
2017年4月工资300元:***陈述其当月因驾驶的车辆传动轴脱落被扣五分,五分对应的就是被扣工资300元。其认为沙钢集团公司考核不当,要求沙钢集团公司返还该笔300元。沙钢集团公司对扣分无异议,但主张其并未扣工资300元,且认为***作为专业驾驶员本身按照规定应该对车况进行检查,故其按照考核扣分合情合理。
绩效工资、年终奖:***确认沙钢集团公司其他员工亦未领取2018年、2019年年终奖、绩效奖。庭审后***表示不再主张2019年年终奖。沙钢集团公司主张其未发放2018年、2019年年终奖、绩效奖。
社会保险、公积金:***要求沙钢集团公司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沙钢集团公司认为该项诉请非法院审理范围。
四、经济补偿金
***主张沙钢集团公司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未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其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沙钢集团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沙钢集团公司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认为:双方无争议的部分,一审予以确认。***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一审予以采纳。
***要求沙钢集团公司返还2017年4月工资3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沙钢集团公司的确扣发其当月工资,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一审不予支持。沙钢集团公司未发放2018年、2019年年终奖、绩效奖。***关于此奖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一审不予支持。
是否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本案不予理涉。
***认可沙钢集团公司结算的2020年4月工资,按照双方交易惯例,其中必然包括当月加班工资。即便按照***确认的出勤天数、其主张的日出勤时间及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计算,沙钢集团公司也已足额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关于加班工资的主张,一审不予支持。
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便其解除劳动合同导致用人单位产生损失,也仅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并不影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效力。本案中,***2020年4月20日7:34分向李惠平发送短信的行为导致劳动合同于此时解除。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服而诉至法院,法院仅对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进行审查,即便劳动者有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也不能因此认定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同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审也仅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进行审查,即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车号30503车辆具有严重安全隐患而公司未予整改、20001、20290、20288后挂车刹车失灵的情形。
一辆濒临报废的车辆,必然存在诸多问题。虽然车号30503车辆液压油漏油,但正如孙志兵在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所言,“液压油漏了可以加”;***也认为车厢变形的安全隐患相对较小。***2020年4月20日离职,沙钢集团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发起对车号30503车辆进行报废处理的流程,证实沙钢集团公司并非对***提出的车况问题置之不理。
***提交的证据均未涉及到其主张的20001、20290、20288后挂车刹车失灵情形。按照一般生活常识,刹车失灵的危险性远远高于其他问题,***在微信工作群中却始终未置一词。鉴于沙钢集团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证实该三辆挂车2020年5月18日车辆制动已检测合格,一审无法确认***离职前该三辆挂车存在刹车失灵的现象。
***主张沙钢集团公司违规超载,该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而应当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作为运输车辆的专业驾驶员,拒绝超载不仅是权利,亦是义务;***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未显示用人单位存在违章指挥、强令劳动者超载运输的事实,也未显示***曾经拒绝超载。
***要求沙钢集团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与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10月至2020年4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二、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2020年3月月度奖及4月工资6244元。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一审予以免交。
经二审审查,一审查明事实无误,予以确认。
***在二审中提出沙钢集团公司未足额支付2020年2月、2019年8月加班费,其2020年2月份每天上班与下班在沙钢科技大楼永兴路厂区门口打卡时用手机录制有短视频,视频文件的名称就是拍摄时间。经当庭查看,该组视频中各个视频的文件名与拍摄时间基本一致。双方另确认从沙钢厂区入口到***的工作场所有5、6公里路程,骑电瓶车需要15至18分钟。沙钢集团公司对该组视频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认可***的证明目的,表示每个班次8小时,每次上班有班前班后会议各30分钟,公司按照每天9小时记考勤,其它加班是另外再算,在扣除***从厂区门口到工作场所的上下班各15分钟的时间后,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加班费。本院对该组视频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向沙钢集团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为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未提供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公司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乱考核导致其配偶笪艳精神失常,其中住房公积金、乱考核导致其配偶精神失常并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理由,未足额缴纳社保系因缴费基数发生的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其可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因沙钢集团公司厂区很大,从***上下班出入的厂区门口至其工作场所有5、6公里路程,骑电瓶车需要15至18分钟,故不宜按照***提交的上下班出入厂区门口拍摄视频的时间作为其工作开始与结束时间。依照双方确认的该段路程所需时间,每天扣除30至35分钟后的时间可以作为***的工作时间。经核算,沙钢集团公司将每班的班前班后会议各30分钟计入工作时间,按照每天9小时记考勤,与按照***上下班自行拍摄视频显示的时间扣除在途时间后并无出入,故***提出的沙钢集团公司未足额支付2020年2月、2019年8月加班费的意见无法成立。
***所驾驶的车号30503车辆临近报废,其所述的液压油漏油、车厢变形等情形亦属于濒临报废车辆常见情形,其虽称挂车刹车失灵,但缺乏证据佐证。***主张按照厂区环境应给驾驶员配发便携式煤气报警器,但在沙钢集团公司已在作业区域设置有煤气报警装置的情况下,依照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沙钢集团公司不给厂区驾驶员配备便携式煤气报警器即属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情形。
根据沙钢集团公司原料运输队沙景组组长与原料运输队队长所述,热渣不能装满渣罐,一般情况下一炉钢的废渣由一个渣罐来运输,但有时车间会将两炉热渣并在一起装入一个渣罐车。但结合现有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认定沙钢集团公司存在违章指挥、强令驾驶员超载运输冒险作业的情形。
综合以上几点,一审对***要求沙钢集团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也无不当。
按照***陈述,其在2003年3月份系由苏州市淮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到沙钢集团公司工作,故一审认定的***与沙钢集团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正确。一审关于***的其它各项诉讼请求所作认定亦无不妥。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锁文举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徐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