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05执95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692030498.67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案外人飞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非列为***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供《担保承诺书》,承诺若***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自愿接受本院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的规定,和解长期履行期间,本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