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9168号
原告:**,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告: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
法定代表人:沈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华,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琴,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知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钱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