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26民初118号
原告:**,男,1987年1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莺、汤玲洁(实习),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石泸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盘龙路25号院1幢2楼。
法定代表人:杨新红,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邮松,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林林,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昆明石泸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泸高速公路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建大桥集团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莺、汤玲洁,被告石泸高速公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君,被告铁建大桥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林林,到庭参加诉讼。后因该案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莺,被告石泸高速公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邮松,被告铁建大桥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林林,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石泸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的行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昆明石泸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00.00元,经审批后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储 平
审判员 赵祥玺
审判员 朱 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爽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