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126民初1595号
原告湖南双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竹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石泸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双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为由,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双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14元,减半收取6407元,由原告湖南双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舒馨颖
人民陪审员 杜 娟
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
书 记 员 朱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