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921江苏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海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921号之二 原告:江苏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大浦镇漳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25023806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经济开发区化学产业园化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054999585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光公司)与被告山东海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汉光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现汉光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汉光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40558元,由汉光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