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210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大浦镇漳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250238062K。
法定代表人:顾法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木子,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男,1975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38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江苏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晓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包正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