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2198号
原告:***,男,1957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解平(受***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大浦镇漳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250238062K。
法定代表人:顾法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宏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史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