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瑞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431号
申请人:无锡市瑞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六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4422293L。
法定代表人:管玉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峰、阎敏杰,江苏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大浦漳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250238062K。
法定代表人:顾法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无锡市瑞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7万元。申请人无锡市瑞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经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开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瑞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无锡市瑞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史伟中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史俊达
书 记 员 钱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