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海江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921号
申请人:江苏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大浦镇漳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250238062K。
法定代表人:顾法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马晓东,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海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经济开发区化学产业园化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0549995859。
法定代表人:王学礼。
申请人江苏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光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海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汉光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海江公司价值79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汉光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江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79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开荣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冰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