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112执1393-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大浦镇漳渎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长城炼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隋孟强,董事长。
江苏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长城炼油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112民初47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济南长城炼油有限责任公司欠江苏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26756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余款176756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付清。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权利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证券进行查询后,于2017年10月30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69081元,待入账后发还申请人。于2017年6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济南长城炼油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王官××小区××、××土地一宗,因该土地价值较大,与本案标的额差距较大,本院暂无法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书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决定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实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朱琳